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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刊物名称:校园英语
  • 国内刊号:CN 13-1298/G4
  • 国际刊号:ISSN 1009-6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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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张斌 字数:2523 点击:

    摘 要:虽然《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方式做出了相关的要求,并对部分采购方式的适应条件以及具体的操作程序制订了相关的条例,但是实践运用过程中还是出现了许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如何强化政府采购管理,提升采购效率成为了当前一项重要的任务。为此,本文从政府采购方式存在的问题分析出发,集中体现在竞争性谈判方式命名不科学,含意不准确、对邀请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规定不成立以及对非招标采购方式操作程序规定不合理,缺乏可操作性三个方面。然后就如何解决当前政府采购方式存在问题的具体对策实现方式进行了深入探讨。希望为提升今后政府采购的实践工作水平奠定一个具有参考价值的文献基础。

    关键词:政府;采购方式;问题及对策

    1 政府采购方式存在的问题分析

    1.1 竞争性谈判方式命名不科学,含意不准确

    竞争性谈判方式命名不科学,含意不准确是当前政府采购过程中体现出来的一项非常突出的问题。关于政府采购的竞争性谈判方式主要集中在竞争与谈判两词方面 [1]。由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同时目标也不一致,因此二者之间根本不存在竞争的问题。因此,如果把竞争作为政府采购方式的名称中的定语部分是非常的不合适的,甚至会造成一种误解,即只有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供应商之间才能够相互的竞争,其他的谈判方式都不属于竞争,这是“竞争”一词所存在的问题[2]。

    谈判是关于有待于争议的问题进行面对面、开诚布公的会谈,试图为寻找一种双方或对方能够接受的有效方案。因此,谈判涉及的主要利益相关者会寸步不让、据理力争[3]。但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不存在有待于解决或者争议的重大问题,只有供应商在所有实质性条款方面都能够满足采购人要求的前提之下才能够进行采购活动,否则采购活动立即终止。因此,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谈判就显得无关紧要的。将竞争与谈判放在一起,对于政府采购方式而言是非常不妥的。另外,从字面理解上,既然有竞争性谈判方式,那么必然也就有非竞争性谈判方式,,显然是说不通的[4]。

    1.2 对邀请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规定不成立

    对邀请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规定不成立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负面影响也开始慢慢的凸显。邀请招标采购顾名思义就是不公开招标,因此邀请招标方式也是在不公开政府采购需求的情况下进行的,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才可以进行[5]。然而,如果不通过公开性的采购招标,政府采购的需求是否能够得到满足以及供应商提供目标产品的质量是否得到了保障,都是未知的结论。另外,通过实践调查发现,公开招标费用大于邀请招标的费用在很多情况下是不存在的,在一定程度上丑化了公开招标的优势。因此,对于《政府采购法》中的有关条例,在全国各地也不是完全能够照搬运用的,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综合考虑[6]。

    1.3 对非招标采购方式操作程序规定不合理,缺乏可操作性

    对非招标采购方式操作程序规定不合理,缺乏可操作性主要体现在部分非招标方式程序没有要求公开发布采购信息,违背了政府采购公开的基本原则、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成立谈判组不可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要求由采购人和供应商直接商谈,不符合政府采购制度要求以及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不要求编制采购文件不符合相关规范[7]。就最后一点来讲,既然是一种法定的采购方式,只要采用了这种方式就应该属于一次正规的采购活动,理所应当也应该编制采购文件,并且向供应商发出。

    2 解决当前政府采购方式存在问题的具体对策实现方式

    解决当前政府采购方式存在问题首先就是需要将现行的五种采购方式合并成为单一采购方式招标,从而避免给人们对政府采购方式的认识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模糊[8]。另外,按照是否公开,政府采购招标需要严格划分为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非公开招标)。所谓公开招标,就是以公开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一种采购方式。所谓邀请招标,就是以邀请函方式邀请特定供应商参加投标的一种采购方式。最后,需要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招标的基本程序,包括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函、发售招标文件或发送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开标、评标、发布评标结果公告以及签订采购合同等等。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邀请招标的等标期可与被邀请人协商后再确定。

    3 结语

    政府采购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优化政府支出结构的一种有效手段。就目前政府采购实践活动来看,虽然《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方式做出了相关的要求,并对部分采购方式的适应条件以及具体的操作程序制订了相关的条例,但是实践运用过程中还是出现了许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如何强化政府采购管理,提升采购效率成为了当前一项重要的任务。为此,本文从政府采购方式存在的问题分析出发,集中体现在竞争性谈判方式命名不科学,含意不准确、对邀请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规定不成立以及对非招标采购方式操作程序规定不合理,缺乏可操作性三个方面。然后就如何解决当前政府采购方式存在问题的具体对策实现方式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希望为提升今后政府采购的实践工作水平奠定一个具有参考价值的文献基础。

    参考文献

    [1]廖思超.地方性本科院校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科技经济市场,2014,12:56-57.

    [2]高虹,刘玉晗,陆萍.高校政府采购内部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实验技术与管理,2013,03:209-213.

    [3]王锐,高虹,陆萍.高校政府采购方式探析[J].实验技术与管理,2013,04:224-227.

    [4]李广舜.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执行中存在问题及对策[J].喀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06,01:22-25.

    [5]周平.当前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4,35:289-290.

    [6]高琴.关于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J].网络财富,2009,10:39-41.

    [7]彭丽娜.关于县级政府采购存在问题及对策措施浅析[J].消费导刊,2008,21:106-107.

    [8]蔡晓燕.科学合理运用采购方式切实规范政府采购行为[J].中国政府采购,2007,11:42-45.